.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出售,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二 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 抚养或扶养关系,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由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二条.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报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二 住房情况证明 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四、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第二十四条、建设.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二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 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四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七,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 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 登记顺序 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 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八,张榜。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分别进行张榜公示。九.放号、公示期满后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家庭,由市、县市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购房证明、并标注顺序号 十,销售,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规定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上应当加注 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 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二十九条.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