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第七条、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属多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属小高层 高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可分别上浮15,和20,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联动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 以联动配建为主,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房后10 的比例配建、各县市配建比例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 套数,套型。标准.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分摊的土地面积、竣工交付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三,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 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审批文件。四,规划部门将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落实情况 并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分布位置等有关事项、五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 明确建设的数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必要内容 六,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所配建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七.宗地竞得人代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宗地出让条件组织建设,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实施全过程监督、未按约定事项建设.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按规定追究宗地竞得人的责任 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监理企业实施.第十二条 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下列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项目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四,项目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四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用在建项目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期限等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