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民政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物价,统计.地税.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应当编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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