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供应 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物价、统计,地税.监察。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应当编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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