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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 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民政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 物价,统计。地税、监察,审计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应当编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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