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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单位.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国道 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 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 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 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 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 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 支持迁出。第六条.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 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 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 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 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2 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第九条、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后确需调整的 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十条,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 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 铺设.埋设各类杆线 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 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第十二条,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 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 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 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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