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8.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8、2 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8.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高度 H。应符合下列规定、8,31 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米、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米.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米 但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 与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1 5、W。S。8。3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8 3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8。4。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8。5,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 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8 6、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8,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 8 8,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 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