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8 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8 2,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 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8.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 应符合下列规定,8 31 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米,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米、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米,但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H,1、5 W,S。8.3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8,3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8,4.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 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 5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 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8、6 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8.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8。8。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