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8、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8 2,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8。3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 应符合下列规定,8。3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米 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米。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米,但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 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 S,8,3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8.3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8、4、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8,5 在重要国家机关 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8.6.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 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8,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8.8,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