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8,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8。2 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 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8、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8。31,临城市主干道 道路宽度,40.米。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米。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 米,但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1 5.W,S、8。3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8。3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8,4 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8。5,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8.6、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8 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8、8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