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8,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8 2,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 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8,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临城市主干道 道路宽度。40,米,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米 临其他道路时 H应大于6 米,但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 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 1,5 W.S、8。3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8.3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8、4.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8 5、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8、6 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8.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 8,8、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 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