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8,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8。2 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 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8,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8 31 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米、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米,临其他道路时 H应大于6 米、但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 W.与建筑后退距离 S、之和的1。5倍,即。H、1.5、W S,8。3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8、3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8,4、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8.5,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 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8,6 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8。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8 8,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 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 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