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8,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8。2,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 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 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8 3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8。3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米 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米。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米,但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S,8、3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 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8、3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8,4,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8 5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8.6,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8、7,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 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8。8.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 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