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8.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8 2.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8、3。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8,31,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米,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米,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米,但不宜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 即、H,1.5。W。S.8。3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8。33,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8。4,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8.5、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8、6,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8。7 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 8。8.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 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