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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2。1。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 不得单独建设。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 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1的规定,备注、1、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2、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市场或停车场管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的特殊用房,2,3,城市用地 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2,4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2 2。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 6、表2 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确定其适建范围.2.7.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2.8,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 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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