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城市绿地和景观7,1.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17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7,2。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 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 建筑基地内必须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 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旧区可适当降低标准,详见表7 1注。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7 3,道路绿地率应符合表7.2规定 7,3,1.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分车绿带起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作用.宽度应不小于1,5米。以灌木和地被植物种植为主,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 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 5m。道路绿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邻建筑物性质进行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的连续和完整,当宽度大于8米时 可设计成开放性绿地.但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路侧绿带总面积的70、当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交通岛绿地应突出城市景观特色,保证行车视线通透、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7 4、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7 5,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7 6.在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7 2的规定,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 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提倡垂直 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7。6。1,位于旧城区的建设项目,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 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按表7,3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F,M 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7,6,2。停车场的设计,提倡采用生态停车场,即地面采用植草砖铺地、用地面积的30 可计入绿地率计算。7。7,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 20m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7.7、1。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协调。7.7 2 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6面宽小于50米,2。中高层建筑5面宽小于60米,3,多层4和低层3建筑面宽小于80米。4、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规划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7 7、3。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7.7.4。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临时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 禁止在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 产生环境噪声或振动污染的娱乐业 产生恶臭或异味的修理业和加工业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7,7 5,低、多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设计 7.7.6、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 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修建围墙 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不得大于1。8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 美化.7,7 7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计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 没有预留的 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 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7 8,临城市主,次干道。滨江道路等的中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7、9.城市中心区内.城市主。次干路原则上不得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应预留各种管线、并尽量埋入地下、管道的设置应当与道路的建设同步进行 7 10,在规划建设或改扩建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学校 医院等公共设施时,应结合紧急疏散避难场所进行规划布局,充分考虑应急避险需求、紧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有效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避难人员人均有效用地面积不宜低于1平方米。对于商业办公区等以疏散为主.不需临时安置的地区,可适当降低人均有效用地面积指标.但不应低于0,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