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6 1、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6,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 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6 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 卫生等要求、6,4,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 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 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 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6,5,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 2001 同步进行,6,6,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提倡建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以提高空间利用率,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1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6,7,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6 1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6.8,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6、9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10、主要干道。中心区处的大型公建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6。10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6、1的规定 表6 1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1游览场所面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指建筑面积.2道路边沿 地面临时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总数,表6.2.安康市居住区、1万至3万人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表6。3,安康市居住区 3千至1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表6,4.安康市居住区.3千人以下、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注.1.表中测算依据,90平方米,户 3。0人、户。2,人口规模不足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件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施的服务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 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一建设 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服务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