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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监管系统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的开发,应当符合科学。安全,高效.开放的原则。电子招标投标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交易场所 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等条件,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和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对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等定期考核.第四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组织查处 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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