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三。进行施工招标 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前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条 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 市 人民政府批准.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拟定的招标公告 含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公告应当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设定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性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