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一条 具备招标文件要求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与其法定资质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投标、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 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明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外。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特定投标人获得不当利益或者投标竞争优势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的.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四,招标人授意特定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五。招标人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六,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的、二.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投标弄虚作假行为,一,使用伪造 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伪造财务 信用状况或者虚报业绩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的.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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