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招标人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开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 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保密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软件系统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二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四、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五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六.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七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八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第三十七条,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 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 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条、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一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3日内提出,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