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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 市城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前,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开发区,示范区由其管委会负责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 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及其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其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农村公路及其桥梁和渡口的安全.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砂、采石 矿 取土 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开山放炮等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及其桥梁 隧道 渡口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停车洗车.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制坯晒粮,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 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 收费 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 占用农村公路。因修建铁路 机场 电站等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确需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的、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或批准,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 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道。乡道、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和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 标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损坏、涂改、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不得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第三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对超过农村公路及其桥梁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上行驶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规划及审批时。不得与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相冲突.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与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少于20米的标准 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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