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计划与养护第十二条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经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市城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前.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开发区,示范区由其管委会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直接报市公路管理局汇总,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由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市城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前,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开发区,示范区由其管委会负责编制本地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报市公路管理局汇总、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第十四条.县、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市城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前、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开发区 示范区由其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 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各地可在现有养护生产部门基础上。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 形成规范有序,良性运转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第十七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第十八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 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第十九条,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 村委负责,村民自养 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