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5,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排水沟和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维护。路政管理等,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级为主体,的养护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 含开发区、示范区,下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级为主体.国省补助,市级以奖代投 的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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