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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标准执行、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 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对于农村公路养护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便道,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应按照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H10 2009。要求 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县道交通安全设施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乡道,村道交通安全设施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村道中的危险路段,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农村公路中已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保养、及时修复,更换.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有标志、警示牌 标线,示警桩.示警防护墩、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 钢护栏。挡土墙。反光镜及强制减速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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