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改造与用能管理第二十八条 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工程.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和主要用能耗能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工程的节能技术改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从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中有计划安排资金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示范工程,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工程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完成了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的既有建筑工程,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可申请节能建筑能效标识认定.第三十条。由财政负担能耗支出的3000.以上国家机关建筑 以及面积超过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 每年定期进行能效检测,检测报告应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鼓励其他建筑的主要建筑用能系统定期进行能效检测、第三十一条、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 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面积超过3000,的国家机关建筑。20000,的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建立建筑用能档案或台帐 并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建筑能耗资料、建筑能耗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按月统计并书面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用建筑能耗情况逐步实行统计公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