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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或举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反映或举报后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构件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建筑节能的研究,开发。管理和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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