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质量。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民用建筑在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在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应用可再生能源 降低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进行能耗监测统计 提高用能效率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 是指民用建筑在建设 改造 使用过程中的用能或耗能产品。设备及设施等、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新建工程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禁止现场混凝土搅拌 建筑工厂化生产.节能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评价.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市建筑节能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墙改办,市散装水泥办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发展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交通运输 卫生、教育,商务,水利,科技、气象 旅游,质量技术监督 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的质量和效果.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和建筑节能法律 法规。技术常识的学习,在建筑使用 商品房交易中维护建筑节能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