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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本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规划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在民用建筑工程的投资立项,规划.设计 施工 监管.竣工验收和使用维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必须落实建筑节能措施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 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国家 省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设计 施工.验收,检测,产品等技术标准的建筑活动领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节能发展实际.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 技术先进,工法成熟和安全可靠原则、组织编制发布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导则或指南 第八条,市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 备案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并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其资金投入计划要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投资。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对建筑布局。建筑体形 直接通风采光.日照防晒等应满足建筑节能的技术标准要求.第十条。民用建筑的设计招投标,设计方案会审,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施工图文件审查备案,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对节能信息公示内容核实、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节能建筑构造。结构 水.电、暖通,燃气。动力。绿化等专业设计深度要求编制,详细表达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幕墙,采暖制冷、通风 照明、遮阳、小区屋顶绿化、用能系统等产品选用、技术标准 施工工艺和构造层次,施工程序,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室外,屋顶金属构件、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30000。以上的居住建筑 应采取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太阳能,地源热泵应用为主要方式 中心城区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及新建项目.在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及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稳定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十三条.市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推广节能型建筑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发展绿色建筑 第十四条、鼓励教育科研机构,相关行业学 协、会.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服务。管理.咨询、检测评估,转移政府职能.扩大专家参与咨询决策。推动建筑节能科技普及、支持建筑节能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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