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营运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一律实行代建制,即由机关事务局组织以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监督,建成后交付业主单位使用.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一经审批,不准随意变更。第二十七条、严格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范围,权限,程序的管理,一。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增加工程投资总额超过原合同价10。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 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送相关文件资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提出核准意见后 同时抄报同级监察部门、其中投资规模变更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由同级监察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定 5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集体会审作出决定、三。投资规模变更额超过100万元。且可以独立实施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再行确定中标单位.四,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工程量变更和工程造价增加的、应当事先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级监察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八条、严格工程建设签证、一,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现场签证.二,投资规模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工程。或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业主单位组织财政,审计.监理等部门共同验收签证,三,严格签证手续,签证应遵循现场、即时原则 在变更工程量实施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人员必须签署签证日期,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第二十九条.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结算。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内容,造价等方面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不经审查而实施的。财政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增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