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 管理和营运。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一律实行代建制 即由机关事务局组织以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监督.建成后交付业主单位使用,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一经审批、不准随意变更、第二十七条、严格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范围.权限。程序的管理 一、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增加工程投资总额超过原合同价10.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 内容及预算金额 并附送相关文件资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提出核准意见后。同时抄报同级监察部门 其中投资规模变更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监察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定。5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集体会审作出决定,三 投资规模变更额超过100万元。且可以独立实施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再行确定中标单位、四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工程量变更和工程造价增加的。应当事先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级监察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八条.严格工程建设签证。一、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建设单位负责人现场签证、二、投资规模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工程 或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业主单位组织财政 审计,监理等部门共同验收签证、三.严格签证手续,签证应遵循现场,即时原则。在变更工程量实施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人员必须签署签证日期 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第二十九条 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结算。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内容.造价等方面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不经审查而实施的,财政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增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