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项目法人制 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营运,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一律实行代建制,即由机关事务局组织以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监督,建成后交付业主单位使用,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一经审批,不准随意变更,第二十七条 严格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范围,权限。程序的管理、一、因政策性调整 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增加工程投资总额超过原合同价10,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送相关文件资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发改 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提出核准意见后、同时抄报同级监察部门,其中投资规模变更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监察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定,5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集体会审作出决定。三 投资规模变更额超过100万元,且可以独立实施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再行确定中标单位,四,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工程量变更和工程造价增加的。应当事先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级监察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八条、严格工程建设签证,一,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由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建设单位负责人现场签证,二。投资规模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工程、或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业主单位组织财政 审计,监理等部门共同验收签证,三,严格签证手续.签证应遵循现场,即时原则 在变更工程量实施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人员必须签署签证日期、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第二十九条、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结算,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内容.造价等方面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不经审查而实施的 财政部门审查 审计部门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增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