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营运,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一律实行代建制、即由机关事务局组织以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监督 建成后交付业主单位使用。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一经审批、不准随意变更。第二十七条 严格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范围,权限 程序的管理。一、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二 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增加工程投资总额超过原合同价10.的 项目建设单位填报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送相关文件资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提出核准意见后,同时抄报同级监察部门.其中投资规模变更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监察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定。5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集体会审作出决定.三,投资规模变更额超过100万元,且可以独立实施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再行确定中标单位、四。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工程量变更和工程造价增加的 应当事先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级监察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严格工程建设签证,一、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建设单位负责人现场签证、二。投资规模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工程,或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业主单位组织财政,审计。监理等部门共同验收签证,三、严格签证手续、签证应遵循现场.即时原则.在变更工程量实施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签证人员必须签署签证日期,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二十九条.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结算.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内容。造价等方面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不经审查而实施的。财政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增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