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营运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一律实行代建制,即由机关事务局组织以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监督.建成后交付业主单位使用。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 标准和投资概算一经审批 不准随意变更,第二十七条 严格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范围 权限,程序的管理、一.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增加工程投资总额超过原合同价10 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 内容及预算金额 并附送相关文件资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提出核准意见后,同时抄报同级监察部门,其中投资规模变更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监察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定,5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集体会审作出决定、三.投资规模变更额超过100万元.且可以独立实施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再行确定中标单位。四,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工程量变更和工程造价增加的。应当事先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级监察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八条.严格工程建设签证、一、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 建设单位负责人现场签证.二.投资规模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工程,或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业主单位组织财政 审计,监理等部门共同验收签证、三,严格签证手续 签证应遵循现场。即时原则。在变更工程量实施完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人员必须签署签证日期、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第二十九条、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结算、在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内容 造价等方面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不经审查而实施的,财政部门审查 审计部门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增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