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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推行土地网上交易制度,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中,不得审批或者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第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出让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会同财政部门在60日内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私人物权捆绑出让。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一经出让 转让,划拨,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个别确需改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查并提出意见.经规划,国土,监察部门会审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审定.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出让。转让土地利用情况的检查,对不按法律规定及时利用土地导致闲置的,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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