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9,16号各区 县 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现将、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 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别墅,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 一户一表.电表箱止 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 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 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 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第三条,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 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市经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 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第四条、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 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第六条、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组织验收,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第七条,开发单位应协调外线建设破路等相关事宜,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八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 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 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于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 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监察、第九条.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支付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供电部门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电源费用除外,第十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户存储 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第十二条。供电部门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收支情况向 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市价格.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按专变供电形式资料进窗、长沙电业局已受理但未送电的在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由供电部门与住宅开发企业协商,按公变供电形式由住宅开发企业完善相关建设。实施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