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加强对城乡规划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之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容积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第五条.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申请调整报告。论证报告、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等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具有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和论证、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经专家审查可以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专家审查意见,调整审定意见等资料在法定的新闻媒体和娄底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并根据公示情况形成公示报告、要求举行听证的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报告.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专家审查意见。公示及听证报告等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审定。四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同意调整容积率的、应当在足额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入库后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办理调整变更许可,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在项目竣工6个月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联的、应当联合依法处理、未处理之前。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有关证照。第七条.对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在土地出让,转让或划拨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设置规划条件、统筹考虑相邻土地先后开发利用所配套的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出现没有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用地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