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及时组织消除隐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 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四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