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 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四十四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