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 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 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