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和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并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咸宁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公安 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 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 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