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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在本市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供气场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含燃气供气场站许可证,设立燃气供气场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 还应当符合有关燃气供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 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 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并经综合验收和资料备案、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五.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证明 气瓶充装许可证。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 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二。向市消防 质监等部门申办有关专项许可。审查、手续。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三.持建设文件及备案资料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在取得 咸宁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后。方可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站。点、须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立在机关,学校。医院附近以及有关部门规定不得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区域,二 必须有防火.防爆及通风良好的存放钢瓶场所 钢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不得占道经营 三、必须备有复秤台,检漏和消防器材,四 管理人员 运营和送气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其所设立瓶装供应站.点.的安全负责.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审查批准的燃气供应站,点.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属县,市.区。的 应向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经初审后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属市区的.可直接向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发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 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三 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他地下设施、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 改装申请.四 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报装人收取额外费用 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提前四十八小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在承诺时间内尽快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市燃气管理机构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三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 生产安全事故的,四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辆运输。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汽车加气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机动车进行加气之前,主动提示机动车驾驶员将加气车辆熄火并在车旁监护 乘客离车在站外安全区域等候,二、不得为无压力容器使用证.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三,不得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燃气汽车的车用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车用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更换或者维修车用储气瓶。第二十三条 运输燃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 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表尾阀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燃气计量表表尾阀之后的燃气器具及连接管道。由居民用户维护、更新。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阀之后的管道燃气设施,辅助设施及用气设备的维护 更新和管理、由用户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也可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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