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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的 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本市新建 扩建 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核准.不得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 建筑物 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按照规划铺设燃气管道需通过庭院和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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