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本市新建,扩建 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 应当符合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核准,不得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 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 应及时修复,按照规划铺设燃气管道需通过庭院和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