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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 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的 不得开工建设、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 环境影响评价、安全 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核准、不得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按照规划铺设燃气管道需通过庭院和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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