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市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 应当符合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核准,不得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按照规划铺设燃气管道需通过庭院和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