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本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二,未通过燃气供应单位的燃气计量表具而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采用其它方式盗用燃气,三.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户内燃气设施、或将燃气管道悬空。砌入墙体、封闭在密闭空间内.自行开栓用气。四,使用非法制造 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五。加热 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六。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七。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八,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 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非居民燃气用户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需要改装,拆除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 设立举报和投诉信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价格和服务的举报与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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