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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第三十一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第三十二条,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由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提供相应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无售后服务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第三十三条,在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必须取得,咸宁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相关的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所安装的报警、切断、装置进行上门检查。并书面告知下次检查时间,装置失效的。应当及时维修。无法维修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更换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器具。建立用户档案.接到用户安装维修申请后 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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