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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二条,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越权审批或违法审批用地和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本办法没有做出具体处理规定的违法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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