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二条。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越权审批或违法审批用地和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行政责任,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本办法没有做出具体处理规定的违法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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