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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 构。筑物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违法建设当事人。并在拆除现场张贴强拆通告予以告知、强制拆除工作由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不自行搬出.由执法机构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并制作清单,一并当场交付违法建设当事人,不能当场交付的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执法机构代为临时保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强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因拒绝接受而造成损失和临时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交付被没收的违法建 构.筑物、逾期拒不交付的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对应予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所非法占用的土地一并没收处理。对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政府按原出让价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可以有条件保留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交市财政 对受影响的相邻人从拍卖所得中给予适当补偿 对拍卖处置的竞得人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违法建。构 筑物。没收后由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储备。第二十二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到指定银行自行缴纳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或根据法律规定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缴纳罚款的不再缴纳同类罚款.在市查违办存续期间 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报市查违办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三条,符合许可条件的按下列要求补办相关手续.一、坚持先处理后补办、先缴费后发证,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持市查违办备案处理函和罚款,税费缴纳凭证。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二 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必须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规划、一书两证、和,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供电、供水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三,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用、的,在有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情况下.逐宗地补签征地协议,落实补偿安置方案,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意见。规划部门详细规划说明等报批资料报省政府审批,四.省政府审批后 非本村村民逐宗地按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本村村民按划拨方式供地,五.对2007年4月24日以前的个人违法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直接补办土地登记手续。六。对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营业场所的 工商。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证照.己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逾期不变更的吊销有关证照.七.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规划、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补办相关手续。并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宜.八。违法建设经处理后予以保留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必须经消防。环保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依照本办法处理后的违法建 构,筑物可以申请确认产权的 应当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并在初始登记文件中注明依据、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登记,对本办法实施以前的违法建.构 筑物经依法处理后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人防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证明书.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和房屋面积测量报告、未提交建筑质量检测鉴定合格证明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和人防易地建设证明书的私人住宅、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文件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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