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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处理标准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罚款和相关行政规费 属市级财政预算收入.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查违办备案后出具缴款通知书。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先集中缴入市查违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帐户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使用权性质不变 分类记帐核算,再统一上交市财政.第二十六条。依法应予罚款处理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建设发生的时间,性质.情节.建设地域,建筑物用途和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程度等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一.违法建设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处罚 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按黄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定的建筑成本计算 违法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处罚,二、主动接受处理的按下限处罚 拒不接受处理的按上限强制执行处罚 三。用于自住的住宅按下限处罚.用于出租 出售或开发经营牟利的按上限处罚 四.主次干道临街面。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和占用耕地的按上限处罚 其他按一般控制标准处罚,五,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按上限处罚 六、2007年4月24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按上限处罚 七,2006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非法占地按上限处罚。八。1996年5月18日黄冈市成立以前发生的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免于处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的1。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符合许可条件予以确认产权。补办手续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下达追缴通知、追缴相关行政规费。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公建项目根据鄂价房服函 2004 8号文规定 一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收取。私建项目在老城区范围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 新城区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10元.主次干道临街面的按每平方米30元.临街面建筑面积大于3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政策在规定面积内的自住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超层超面积建设的.除处以罚款.足额追缴配套费及相关行政规费外,还须缴纳土地收益补偿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报省审批的本村及非本村村民用地按法定上限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行政规费.涉及耕地的按每亩1 5万元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出让金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足额缴纳有关行政规费的不再继续缴纳、缴纳不足的继续补缴差额部分、第三十条,对违法建设各个环节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征缴,对涉嫌漏、偷,抗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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