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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理办法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 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接到举报和巡查发现新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应施工用电,用水.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处理。拒不履行停工义务继续抢建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严查处、第八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 构。筑物,不予确认产权,责令限期拆除,并以书面或公告形式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 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二,严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三 占压城市道路和建筑控制红线 高压供电走廊 景观视线通道 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 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威胁的,六 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八 在临时用地上擅自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或临时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九条,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能够有限利用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没收或责令补办临时使用手续。暂予保留使用.并按上限处以罚款.今后城市建设拆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且不予补偿。一,个人未经许可或许可后超层超面积建设用于出租。出售,开发牟利的.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层超面积的。三、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面和具备联片改造开发条件的、四,已列入旧城 村,改造规划区域内将在近期实施改造的.五,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要求,严重影响通风。采光,日照.通行,排水等邻里居住条件的,第十条.对下列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改正到位且符合许可条件的缴纳相关行政规费后予以确认产权。补办手续.一,基本符合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东坡赤壁,遗爱湖等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的、二,在居住小区或单位 个人庭院内部建设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三,通过采取部分拆除,降低高度,开窗堵窗。开辟通道.封闭通道、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四、影响相邻人通风,采光。日照,但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但对城市规划只有轻微影响或不影响的,六 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通过技术分析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七,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基本相符的,八,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基本相符的。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超层超面积建设,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第十一条 因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移民建镇等政府行为的拆迁还建而未批先建的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按拆迁还建政策办理规划 土地。房产等手续,不能满足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当时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处理,第十二条、本村村民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村村民宅基地政策等许可条件的.督促其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涉及耕地占补费用由所在村承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又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超占部分,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有偿用地手续。三,属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对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许可条件的用地.视同非本村村民违法用地处理.第十三条、非本村村民。含国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 对未经批准和骗取批准占地建房且不符合用地许可条件的、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或没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得以罚款 补办手续取代,二、对符合用地许可条件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行政规费。政府不再向村集体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十四条,非法买卖 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第十五条 对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对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第十七条、非法、越权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建筑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造成损失的由批准单位负责依法赔偿。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对无规划设计要求的项目或者违反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并责令改正,对继续从事支持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设计资格证书、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承接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对继续违法施工或继续支持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从业资质直至吊销其从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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