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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二章。个人建房基本规定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一.加大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坚持统一规划 成片改造.配套建设,二。新建 改建。扩建 翻建个人住宅,应当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其他相关用地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 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依据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由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不受村、社区、行政区域界线限制,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划技术规范和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只有编制了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的才能审批个人建房、经规划的村,居 民点或住宅小区只能安排给本村村民自建住宅使用.村.居,民个人建房一律进入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 原则上不新开居民点.禁止零星建设个人住宅.规划和建设村,居 民点或住宅小区、需要调整部分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权范围的.应当报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四 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不得在黄冈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个人住宅.符合 黄冈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发.2007、23号.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黄政发 2007 23号文件的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使用廉租房,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土地管理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用地计划管理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基本农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还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订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个人住宅建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分解下达的村.居,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含附属设施、四,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在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村民住宅.只限于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不得向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出售、转让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等其他用途.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涉及直系亲属之间因房产继承或赠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的,应当在房产部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再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五 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不得在黄冈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征土地建设个人住宅。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按。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黄政发。2007。37号 处理,六、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 因继承房产等依法取得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 的宅基地。已安排异地新建的原有宅基地,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法收回.七.已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证.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未满两年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属集体土地的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属国有土地的交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八.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严禁村.居.民委员会向城镇居民和非本村村民供应 买卖宅基地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建筑管理。一。村、居 民联户建造多层住宅和业主开发个人住宅小区应当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农村村民建造低层住宅可以免费使用市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二、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和人员建设。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三、个人建造多层住宅应当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四,个人住宅建设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30万元以上 应当到市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五,房屋竣工后应当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齐备后市房产部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 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重要集镇镇区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一级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或扩建。含加层,个人住宅,停止审批新的个人住宅用地,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不能保证居住安全.不适宜居住的房屋 可以申请按原址,原面积 原高度维修或翻建、二级控制区内控制个人住宅建设、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禁止零星建设个人住宅,三级控制区内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不得零星建设个人住宅,第十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要求。一,符合黄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四线.控制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二.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观瞻、三.符合消防、交通.园林绿化 风景名胜.文物保护 供电。供水。排水.防洪。通讯等专业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安全,四,满足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不得侵害相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五,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要求、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六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预留用地,七,在城市支路,小区街坊路两侧建个人住宅,必须严格按居民点详细规划 街景规划进行联建、八,所选位置的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必须是居住用地,九、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 第十一条,严禁在下列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已建成的零星个人住宅。应当逐步就近迁入村 居 民点或住宅小区内还建。已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空地、应有计划列入市政府年度土地置换计划,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一.大广北高速公路。106国道 江北一级公路 团黄路和城市主干道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100米的区域内,及京九铁路.城市次干道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50米的区域内,二,文物保护单位。古禹王城历史遗址,赤壁、遗爱湖,白潭湖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三、城市绿化用地,三台河生态保护区等规划控制的区域 四.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五 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旧城、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区域,六。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禁止个人住宅建设的其他区域,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合法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城镇居民的、依法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居,民的,依照本办法按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具体禁止建设个人住宅的区域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如需调整应重新报批并公布 第十二条,鼓励采取业主开发和土地整理方式进行旧城,村.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鼓励村.居,民向村,居,民点集中。鼓励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第十三条、二级控制区内的村 居,民建房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采取多户联建或业主开发等形式建设多层住宅楼、并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笫十四条,三级控制区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个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村。居.民点集中建设、不得零星。散乱建设个人住宅 对已建成的零星个人住宅逐步进行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但因自然条件限制不宜规划建设村 居、民点的除外.鼓励农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单元式个人住宅.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已列入旧城,村 改造规划和土地整理区域内以及具备联片开发条件的区域内的危房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和翻建.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按市场评估价收购储备、危房改建不能满足日照间距要求.严重影响相邻通风。采光的,应当及时组织拆迁或由政府收购,不能及时拆迁或收购的。只能按规划技术要求在原址缩小面积、降低高度翻建 第十六条、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得就地还建和零星还建安置、确需还建的一律进入规划的村 居 民点或住宅小区内安置.或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拆迁安置小区.由具备房产开发资质的单位统一开发建设。被拆迁还建户是城镇居民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的个人住宅在政府拆迁时不予补偿和安置、第十七条,根据申请建房类别.建房选址所在区域和城市规划要求,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个人建房条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个人原址改扩建,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易地新建确有困难,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居,民点 可以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危房翻建 原个人住宅用地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个人住宅用地边界 二、个人易地新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逐步向规划确定的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集中,拆迁还建应当进入规划确定的村、居,民点或住宅小区集中安置。三、业主开发建房、住宅小区和具备条件的村,居,民点建设,可以采取业主开发方式、由具备开发资质的单位统一开发建设,村 居、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或参加业主开发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或新房配售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并组织土地整理或复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 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负责监督实施、未退回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第十八条。城市规划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 按照规划要求执行.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国家规划技术规范、黄冈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独立式个人住宅,只能建造低层建筑 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要求 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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