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建房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各类个人住宅建设.均须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 一。在规划部门办理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危房翻建除外、二。在国土部门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个人建设用地通知书、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或土地使用证书等手续.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除外、三.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在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五,在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确需单独建设住宅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房的意见向所在镇 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及时依法召开村,居.委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在本村,居。委会或者该户村、居,民所在的村 居,民小组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 居。民意见、在张榜公布期间本村村、居,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注明宅基地和现有住房以及家庭成员情况.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会同基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机构进行实地踏勘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房条件。拟选址和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建房方案以及层数、高度 间距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等,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完毕后 应当将审核意见报经黄州区人民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地和建房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部门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核审批,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书面申请,拟建地点,层数,面积、户主姓名,联系电话,2,常住人口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4。所属镇,乡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5.土地权属证明 含宗地图 6 属改建、扩建、翻建的提供原有房屋权属证书、7,属拆迁还建的,提供经市政府审批的拆迁还建安置方案和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拆迁还建协议书等原件,8,属危房改建的,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9、拟建房屋及周围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10 其他有关的材料及图件、二 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由所在辖区内的规划派出机构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者会同国土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城市规划 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核发,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含附图.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 个人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后 方可开工建设、四,个人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户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其它有关证件和材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 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核审批。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 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3.所属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4,在市或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个人建房选址意见书,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一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占用耕地的要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再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三、予以批准的核发用地批准文件 附标明四界的宗地图,并组织实地放线 划定四至范围 不予批准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验收发证。第二十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将个人建房的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建设现场和黄冈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业主单位或者村 居。民委员会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 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和建房申请。一.住宅小区建设申请 二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三.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四、属拆迁还建的提供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证明和拆迁协议。五。建房户户数和每户面积安排说明 六、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村.居。民个人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村.居 民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统一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黄州区人民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条件的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户核发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居、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建房.否则按非法用地处理。第三十条,个人建房与周围建筑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持有人同意建设并经公证的书面协议、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消防等部门对市区个人住宅建设 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管理程序,审核施工图纸 进行质量,消防检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个人需要建生活配套等临时用房。应按规定到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个人临时用地。建房手续,个人所建临时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占地和建筑面积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证件自行失效、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必须在证件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临时使用期满后。建房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临时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不论是否期满、必须拆除,笫三十三条 村、居,民需要在用地范围内建造围墙的、应当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由镇 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现场查验和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临街应建设通透式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