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和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协调高效、的联动管理机制。实行集中会审.联合审批.各部门和黄州区人民政府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 镇 办事处,村,居、委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十五条。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执法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无理拒绝、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公安、消防,林业,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镇。乡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对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各县,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