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和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协调高效,的联动管理机制.实行集中会审、联合审批,各部门和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四十五条,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执法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无理拒绝.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公安.消防,林业 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 对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 各县 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过去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