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和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协调高效.的联动管理机制、实行集中会审、联合审批。各部门和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 镇。办事处.村,居.委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做到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第四十五条 建房户 施工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执法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无理拒绝,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 公安。消防,林业 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州区人民政府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对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各县。市 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