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和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集中统一,协调高效,的联动管理机制.实行集中会审。联合审批,各部门和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 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做到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第四十五条。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执法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不得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无理拒绝、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公安。消防、林业,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依法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对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