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和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协调高效 的联动管理机制.实行集中会审 联合审批,各部门和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办事处,村 居,委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四十五条,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执法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对无理拒绝,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公安、消防,林业.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乡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对审查不严 监管不力,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各县,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