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和职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集中统一 协调高效、的联动管理机制 实行集中会审。联合审批,各部门和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办事处。村.居 委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四十五条、建房户 施工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执法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无理拒绝、阻挠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市规划、国土资源 建设。房产、公安 消防。林业、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管理。对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弄虚作假 越权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 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