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个人建房管理第三十四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开工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向市规划部门申请现场放线定位,基础完工后申请验线,勘验。0 00,实地确认用地范围,建筑物平面位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个人住宅竣工后。应当在30日内按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验收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 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不予换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并按违法 章.建筑处理、村。居。民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的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 建房户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一年内建设有效 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前30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动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持证件自行失效.笫三十六条,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职能部门。第三十七条,严禁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建房、或者违反许可内容和要求擅自建房.违法建设的个人住宅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出租.经营 转让、抵押,担保 继承和赠与 村,居,民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个人住宅,未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 有关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安排宅基地及建设用地,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通知书的 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土地使用证的 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施工许可后方可申请放线施工 所有个人住宅建设没有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一律不得审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和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建筑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黄冈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的有关部门.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因此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拆除地上建.构、筑物 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第四十二条.任何个人不得借改建,扩建.翻建个人住宅之名,与建筑商非法或变相开发出租.出售房地产 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 建设 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