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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 群众自筹资金及投工投劳折资以及其他来源资金、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 2009。34号。执行,第十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通过省.市两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区.财政资金专户后、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县级报账管理制度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省上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完成开工报批手续。报项目办审查后、财政部门预拨付30、的启动资金,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在项目办申请报帐、累计报账资金不超过80,待县级项目自查验收合格后 再拨付剩余20,的资金 第二十条。县,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经费,做为项目方案编制。勘察、设计,评审 建设管理、组织验收等费用。项目管理经费不得挤占中央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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