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 违规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三。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第三十三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列入企业黑名单.市发改 审计。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做项目前期工作,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项目预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管理不严造成工程资金严重浪费和损失的,四。未经结算审计办理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