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建设和预算变更管理,第十七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由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本办法施行后.市建委应尽快制定,代建制、实施办法,实行。代建制。管理之前、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 应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 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招投标后 市财政部门和建投公司等政府投融资机构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保留的待结价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未经结算审计 不得结清工程款 对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工程款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评价或审计建议予以拨付,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因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原因.工程预算变更超出合同总价5、以上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并提供相关认证手续.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重点审计、在合同总价5,以下的。或者一次性单项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及累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一致 审计机关应派员参加,及时掌握变动情况.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房建,市政工程由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文教卫及其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上述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