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严格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第二十七条,对经批准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均要制定项目实施路线图,每月按时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由市发改委稽查机构按照路线图予以跟踪督办.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予以跟踪督办,对于因工作不力造成进度缓慢的,提请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及其他政府融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 拨付使用等财务活动实施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按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九条,市政府投资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预算.招标投标,施工.监理 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第三十条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督促重大建设项目高效,廉洁实施,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 干部成长安全。要重点督查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上级规定,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五制。原则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等事项、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施工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要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