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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第二十三条,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并指导和检查各项目单位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相关项目单位在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下达3个月内、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自评价报告,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并向市政府提交后评价报告 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组织实施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或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价工作组,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以后改进规划编制 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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