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 对采取直接投资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 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为提高审批效率.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使用政府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选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 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科学性 先进性和前瞻性 第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度.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襄阳市发展规划提出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单位对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提前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研究工作 第九条.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制度 市发改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查,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较大的项目。在审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市发改部门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第十条.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市政府投资审计部门按照,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项目预算进行审计.项目预算以市政府投资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预算审计结论和项目批复文件中的招投标核准意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估审查费用纳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列支,市发改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取具有资质的项目评估审查中介机构.招标公告中应约定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