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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产交易和房屋登记第一节、房产交易.第四十五条 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权利人通过买卖 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四十六条,实行房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产权利人转让房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房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产抵押应当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十八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订立房屋抵押合同前抵押房屋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房屋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四十九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经市房地产交易机构审查合格后 颁发。房屋租赁证。第二节 房屋登记,第五十条、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薄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初始登记,转让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租赁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和地役权登记等、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 以房屋登记薄为准、第五十二条。市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薄 房屋登记薄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内容应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第五十三条.办理房屋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 受理,三.审核 四 记载于登记薄,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五十四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 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第五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 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五十六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薄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薄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 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五十八条、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证明遗失 灭失的 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 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 补发 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第五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六十条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公告作废 第六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第六十二条。办理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 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六十三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及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还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第六十四条,房地产交易机构与房屋登记机构应结合房屋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交易登记工作一体化管理.实行 一站式、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登记信息系统.通过数字化档案显示房屋交易,登记的历史情况。达到全市房屋登记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的目标、逐步实现城乡房屋交易与房屋登记管理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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