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住房保障第一节、廉租住房保障.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 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部门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 的比例提取的资金。四,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 五,省级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地方债券.七,商业银行授信贷款、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九。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实物配租房源主要包括,一 政府新建 收购和改建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中单列。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住房保障对象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三无.对象.仅限分散供养的.三无.对象.下同.城市,三无.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城市居民,第十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二.持有。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三 无房或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标准的.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 住房保障申请书、二。家庭户口薄。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四 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六.属于城市低保家庭的。应提交,鄂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提交,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 应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 到住所地社会救助站内设置的住房保障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窗口、或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领取。鄂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证明材料.住房保障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工作须在受理书面申请后7日内完成,初审情况应在社区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资料,二.对初次公示确认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窗口或镇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在受理的申请资料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或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复核,复核方式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相结合,复核工作须在收到报送资料5日内完成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复审,采取资料审查和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复审工作须在7日内完成,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再次通过新闻媒体、房地产网站。社区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三级审核二次公示.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评分排序分配和计算机摇号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分配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按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低保家庭和,三无,对象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1至2人一户的家庭,原则上从市场收购,改建的小户型廉租住房或者从腾退的原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中解决,调剂安排建筑面积应在20 40平方米之间。3人,含3人、以上家庭。可分配新建小套型廉租住房 建筑面积应在40,50平方米之间。租金标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城市低保家庭和,三无,对象的租金标准应低于其他低收入家庭,上述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且经核实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二、因家庭经济条件改善.人均收入超出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 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办法确定的保障标准的、第十八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除适用前条之规定外、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实物配租、一.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的。三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廉租住房管理 分项目建立台账,完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预决算.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资金监管和项目审计等制度,应建立健全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调查.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条、经核实 对连续一年超过低保、低收入标准或者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以及情况发生变化的城市 三无.对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处理,一.经济收入、住房面积发生变化、但仍在低收入住房困难范围内的原低保家庭 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降低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二 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三 城市。三无、对象死亡或享受集中供养的.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 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属于实物配租的,退出廉租住房。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 分配、拨付和督查,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相关投诉 举报应及时办理和答复、第二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 使用及监督管理应严格遵照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行局印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执行,第二十五条 随着我市人均住房状况的改善。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准入条件、同时,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动态管理档案、对其家庭常住人口、房屋使用和上市交易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载于档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