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暂定资质证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要求参加资质年检,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规模的开发项目,逾期不年检。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注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开发资质 第二十八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信用不良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规划,土地、房产.工商 税务,金融等部门应跟踪管理.严格监管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资本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规划审批后。项目开工前、应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备案 第三十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已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形象进度和竣工日期,四 水、电直供实施方案、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实行网上签约和网上备案、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成功后7日内,开发企业应将合同书面文本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未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权属总登记,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提供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提供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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