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第三十五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相应资质。第三十六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或者不足3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有超过50,业主提议或者物业投入使用二年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首次业主大会由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和业主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低于3万平方米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并与之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报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时 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在规划方案中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不低于建设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2.配置 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由市房屋登记发证机构依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第四节。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 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供水,供电等部门要负责各自管网。设施设备的建造,维修和养护并直供到户,凡新建住宅均按规定实施水、电直供到户,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安保。消防。环卫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使用要求 第四十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物业服务投诉平台。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解决问题,第五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 政府监督的原则,其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