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四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向建设主体及时申请组织验收.建设主体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单上签署工程合格与否的明确意见 综合验收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通知施工单位返工,返工后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单位只对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再次验收,直到工程全部合格为止,第四十三条,工程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应自接到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体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由建设主体初核后。再报市投资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市投资审计局对工程实施决算审计。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实际完成量以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进行。并于接到审计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无理拒签决算审计结论的除外 市投资审计局应向申请人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市投资审计局对决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第四十四条。工程验收合格.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时 应将与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应当出具移交清单。接受移交的使用单位应按移交清单列明的项目逐项清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市管理中心。水务局 城管局作为工程的建设主体.应在移交清单上签章见证,移交清单一式五份.三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市城投公司,住建委备案。工程自移交之日起、其管理权转移至接收移交的单位,接收单位应按工程的使用性质对工程进行保养和维护、并依职权实施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