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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四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向建设主体及时申请组织验收 建设主体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 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单上签署工程合格与否的明确意见 综合验收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通知施工单位返工.返工后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单位只对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再次验收.直到工程全部合格为止。第四十三条。工程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应自接到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体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由建设主体初核后.再报市投资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市投资审计局对工程实施决算审计、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实际完成量以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进行 并于接到审计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无理拒签决算审计结论的除外 市投资审计局应向申请人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市投资审计局对决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完整性.公正性负责、第四十四条,工程验收合格、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时。应将与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应当出具移交清单,接受移交的使用单位应按移交清单列明的项目逐项清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市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作为工程的建设主体,应在移交清单上签章见证,移交清单一式五份,三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市城投公司,住建委备案,工程自移交之日起。其管理权转移至接收移交的单位、接收单位应按工程的使用性质对工程进行保养和维护.并依职权实施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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