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四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应向建设主体及时申请组织验收,建设主体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单上签署工程合格与否的明确意见、综合验收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通知施工单位返工,返工后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单位只对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再次验收。直到工程全部合格为止、第四十三条.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应自接到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体报送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由建设主体初核后,再报市投资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市投资审计局对工程实施决算审计,应严格按照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实际完成量以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进行.并于接到审计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无理拒签决算审计结论的除外,市投资审计局应向申请人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市投资审计局对决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第四十四条,工程验收合格,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将工程移交给相关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时 应将与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应当出具移交清单,接受移交的使用单位应按移交清单列明的项目逐项清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市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作为工程的建设主体,应在移交清单上签章见证.移交清单一式五份,三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市城投公司,住建委备案,工程自移交之日起。其管理权转移至接收移交的单位,接收单位应按工程的使用性质对工程进行保养和维护。并依职权实施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