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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违法扣留管理相对人的物品的。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四。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五,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 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毁坏 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 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 修复或者更换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营运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六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的、对行为人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 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行政处罚.一 个人违反第三十条,一.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三十条 四 五,六、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三 经营者或者作业单位有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四 运输人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五.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六,宠物犬饲养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可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 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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